資料來源:楊秀儀.誰來同意?誰作決定?--從「告知後同意法則」談病人自主權的理論與實際:美國經驗之考察.台灣法學會學報第20期.頁367-406(1999年11月)

每一個心智健全之成年人都有權利決定其身體要接受何種之處置--美國大法官卡多若(Justice Benjamin Cardozo),1914

傳統的醫病關係中,病人可能會因疾病本身影響到自己的判斷能力,或可能因治癒疾病的欲望,而自動放棄決定權,交由醫師全權處理。而醫療資訊的專業化,也使得醫師認為病人沒有足夠的知識與經驗去判斷治療的優缺點。因而成為父權式的關係:我知道怎樣最好,乖乖聽話就對了,知道太多只是讓你窮擔心而已。

然而,二十世紀後的醫學科技與社會制度的進展,使醫療機構大型化、商業化、機構化及專業分工的去人性化。醫病關係不再是單純的一對一關係,醫師可能同時為病人健康的代理人、醫院員工與同事、藥廠客戶以及家中的經濟來源等等利益衝突的多重角色。醫學科技的進步,使許多疾病得到希望,卻也帶來潛在副作用的不確定風險。而二十世紀,諸如納粹利用醫師進行非人的人體實驗等等事件,也使得對「為你好」的父權與信任關係受到嚴重質疑與考驗。病人自主權的概念便在這樣的背景下發展:病人有權依照個人的價值觀,在足夠的資訊下,主宰自己身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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